王健壯/行憲紀念日那天
2015-01-04
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,但去年行憲紀念日當天,先是法務部長羅瑩雪上午在總統府月會痛批網路言論失控,接著馬英九總統又在下午決定控告媒體名嘴,這兩件事都是行憲的錯誤示範,都讓言論自由蒙上陰影。
在羅瑩雪那份報告中,台灣言論市場現狀被她描繪得猶如末日景觀:「網路言論脫序,集體霸凌屢見不鮮」,「網路言論失控,變成破壞法治的犯罪天堂」,「社運團體為博取媒體鏡頭,手法日益激烈」,以及「電視台名嘴氾濫,常假評論之名,行捏造之實」。
換句話說,在她的認知中,網友與名嘴都在濫用言論自由,都已逾越法律分際,已嚴重到危矣急矣的程度,變成民主危機與犯罪天堂,必須修法甚至運用網路科技(學中國築網路長城?),遏止她所謂的網路歪風。
但事實上,這幅末日景觀完全是因她的無知與恐懼所想像出來的,學理上這叫「政治臆想症」。台灣言論市場不但眾聲嘈雜,而且經常出現亂象,這是不爭事實;但既謂之言論「自由」,言論的嘈雜與亂象本來就屬常態,豈能以失控脫序視之?
而且,言論並沒有好或壞、妥當或不當、嚴謹或粗暴之分,鮮花與雜草叢生當然也屬常態。更重要的是,連立法權與司法權都不應扮演權衡「言論價值」的角色,遑論行政權?法務部長個人所厭惡與痛恨的言論,豈能逕以脫序、失控、霸凌、違法或歪風視之,並欲修法管之?憲法本來是規範政府不得侵犯人民基本權利,但若行政權恣意認定言論價值為何,憲法豈不變成如麥迪遜所說的「羊皮紙糊的籬笆」,根本是假的?
比羅瑩雪大發謬論更不應該的,當然是馬總統決定控告名嘴。據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,馬英九提告的理由有三:一是捍衛自身清白,二是維護元首聲譽,三是端正社會風氣;而且她一再強調總統不願興訟,但卻不得不為。
但如果基於這三項理由,歐巴馬豈不要告盡那些每天都在誹謗他的名嘴?那些名嘴爆料瞎掰的言論,比台灣名嘴汙辱元首猶有過之,但歐巴馬之所以從不提告,乃是因為總統告人是錯誤的民主示範;馬英九是不得已才告,歐巴馬卻是不得已才不告。總統不應興訟,其實是白宮的潛規則,甚至不僅是「不應」,而是「不許做」(It is forbidden)。
更何況,在馬英九之前,國民黨以及多位被名嘴指涉的相關當事人,都已紛紛提告,再加上特偵組也已主動分案調查,馬英九即使不提告,也自有這些訴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替他查明真相,甚至還他清白,何必多此一告?
退一步說,既然不得已提告,又何以最初祇決定提告民事,最後卻又加告刑事,而且告的還是加重誹謗,並且求償一千萬元天價?可見他對名嘴爆料,已到了氣急攻心、恨之入骨的地步,但身為總統何必出此重手?
況且,他一向自豪台灣已簽署兩公約,但兩公約不是白紙黑字主張誹謗應該除罪化?而且,他在黨主席任內,也曾要求法務部研擬誹謗除罪的修法,怎麼一旦事關自己,他卻忘了兩公約與自己作過的指示,非以刑事告人不可?加告刑事,難道也是不得不為?
名嘴爆料無據以及網友民粹成風,證明言論有自由卻無品質,但總統興訟與部長危言聳聽,卻讓言論自由蒙塵,尤其是在行憲紀念日那天,諷刺至極。 (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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